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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职员旷工遭辞退最终峰回路转

2016-05-28 14:00:58  来源:浙江工人报  作者:abler 摘编  浏览46次 

案例分析:职员旷工遭辞退最终峰回路转

事情起因:职工不服调岗降薪被辞退


2012年2月,冯雪入职杭州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2017年2月28日止。


2015年,公司任命冯雪为市场经理,双方约定:当年任务数为2000万元,完成率60%为合格,40%以下则被调岗降薪。冯雪认为她完成了4个项目约1200多万元,完成率超过60%。但公司只认定其中两个项目,完成比例仅为29%。冯雪说,“有两个项目是我亲手写的标书,最后却成了别人的项目。”


今年2月,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冯雪不能胜任当前岗位为由提出调岗降薪。冯雪不同意,多次要求公司调查核实。公司不予理睬,并于3月4 日书面通知冯雪3月7日到新岗位报到,否则以旷工论处。


3月8日早上,冯雪上班时发现公司已删除她的考勤登记信息,无法进门上班。3月15日,冯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称她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公司辞退职工依据不合法


调岗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并没有我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冯雪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她向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服务中心指派志愿者林律师为冯雪提供法律援助。


林律师认为,公司变相迫使劳动者“旷工”并“依法”辞退,是企图掩饰单方调岗降薪、逃避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侵权行为。


4月12日,冯雪向拱墅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司辞退冯雪的依据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调解后,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冯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计4.65万元。



提醒:遭遇“被辞职”可依法维权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在辞退劳动者时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给劳动者放长假、将劳动者换岗、更改工作地点、降低待遇、长期出差、明升暗降、提高工作标准等手段,单方面改变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条件,迫使劳动者无法承受而“主动辞职”。遭遇这种情形时,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必须为这种“逼”职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



再次提醒: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须谨慎,诸如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和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要素都应在劳动合同中一一明确,以便事后维权。


责任编辑:abler
标签: 旷工 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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