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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2-27 15:49:02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舟人社发〔2015〕161号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现就扩大扶持范围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将符合舟人社发〔2015〕89号文件规定实施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的适用对象,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全市年末登记失业率。企业减员率是指企业减员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与企业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三、资金使用

    各县(区)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企业同时符合《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舟人社发〔2013〕124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6-8月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补贴,填写《舟山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人力社保部门每年集中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当地就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在2015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作为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推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指导帮助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区)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强内控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施跟踪监测。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上报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由企业自行在《舟山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中勾选企业类型。如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结构调整情况,只按照其中一项填写。

各县(区)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15年8月31日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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