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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能否得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6-02-24 13:23:54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于2006年1225日到被申请人甲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 000元。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2008102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其次日不需再来公司上班。杨某自200810 21日起未再到公司上班,并于2009112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中,杨某的同事苏某(苏某于2008年1111日因为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争执而辞职)出庭作证,苏某陈述其本人曾听到公司人事总监王某于20081021日口头通知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杨某次日起不要再来公司上班。公司对苏某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苏某与公司有个人恩怨,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采信。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杨某自20081021日起旷工,公司人事总监王某还出庭作证陈述其从未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不让杨某到公司上班,并称杨某不到公司上班系旷工行为,公司还未对杨某旷工行为做出处理。杨某对王某的证言也不予认可,称该争议的始作俑者就是王某,且王某现仍在该公司,与本案存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应采信。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哪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劳动合同解除权?

【评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严格予以履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或依约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涉及本案而言,杨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杨某自行离职。从庭审情况看,杨某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仲裁委员会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关键内容之一,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从根本上讲要看当事人能否依法完成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作为提出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已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而再由用人单位予以举证。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杨某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由于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仲裁委员会对杨某的仲裁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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