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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探亲假法律规定

2015-10-23 14:55:59  来源:爱博人才网  作者:abhr  浏览46次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二、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24号令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 折算方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 折抵】《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探亲假 配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探亲假 父母】《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探亲假 父母】《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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