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出于用工成本考虑,一直未为包括李某在内的25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曾多次向公司方提出,希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均遭公司方拒绝。李某于2015年1月5日向公司书面递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自本人入职以来一直未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经本人多次要求仍未缴纳。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方在收到李某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为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1月12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李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认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自其入职以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方认为:公司并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李某自己向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属于自动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李某入职以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李某多次要求,仍未为其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引起的争议。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又被称为“推定解雇”,是指用人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究其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某些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被称为“推定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条款确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于不同的情形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第一款列明的六项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要求单位存在收到通知后有拒绝改正或继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给予单位有限的改正机会。而对于第二款的情况,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李某入职以来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李某多次要求后,公司依旧没有改正或补缴。李某因此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除了要承担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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