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送孩子去幼儿园或学校,下班后接孩子放学,是很多家长日常生活中主要的上下班行程安排。这个过程中出现意外算不算工伤?
北京昌平法院近日刚刚审结的一起工伤案件纠纷。
罗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装材料制品公司的员工,她的居住地与公司分厂只有一墙之隔。
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罗女士遭遇了车祸。
人保局认定罗女士遭遇车祸为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服,将人保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工伤决定书,罗女士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用人单位:受伤员工视力不好
骑自行车也不熟练 已安排就近上班
原告、罗女士所在的包装材料制品公司说,由于罗女士视力不好,且骑自行车不熟练,所以一直把她安排在公司分厂工作。分厂离罗女士的住所仅一墙之隔,她步行或骑车上班在5分钟内就可到达,而且不用走主路。
对此,法院审判长当庭进行了询问。
审判长:你到当天发生事故的地点干什么去了?
罗女士:送孩子上学,回来上班。从2007年3月2日开始在工厂上班,每天都是早上7点多一点,骑自行车送完孩子再去上班。
审判长:原告,对罗女士陈述的上述事实是否认可?
原告:事发时只有罗女士在现场,原告方对这事也只是听她说她是送孩子去了。
原告还强调,罗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已经大大偏离了上班的路线。
法官进一步做了询问。
审判长:事故发生的地方距离上班的地点有多远的距离?
罗女士:也就300米左右,不到一站地,我也没量过,反正就那么远的距离吧。
审判长:后来交警认定是谁的责任?
罗女士:车主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昌平人保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有错误,此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应该予以撤销。
“上下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有“合理性”原则
被告人保局强调,依据法律规定:罗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该属于上下班途中。
被告说,对于上下班途中应该做广义的理解,人保局在认定时也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给予的解释。罗女士几年来都是送孩子上学后再去上班,人保局认为:送孩子之后,从学校到单位是上班必经之路,属于日常需要,是合理的路线。
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罗女士属于工伤,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最高法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四种情形为法定“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采访时反复强调“合理”两字:“上下班有个合理区域,比如下班后还要加会班,或者等交通高峰过后再回家,这些我们认为都属于合理时间;再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需的活动?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合理’。”
分析认为,无论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是北京市基层法院最新的审判结果,都再次明确了工伤认定“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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