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就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呢?
侯某于2012年5月22日经招聘进入济南某山庄工作,从事餐饮领班一职。但该山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底,侯某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11月18日,侯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山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50元。仲裁委裁决后,侯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该山庄辩称,单位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山庄虽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但仍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侯某进入山庄工作后,该山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侯某以此为由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山庄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最后,法院判决:该山庄支付侯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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