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够,单位应补足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够,单位应补足待遇

2014-06-07 08:54:19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案情】

  钟某系某B公司职工,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B公司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583元/月的标准为钟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0月钟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钟某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每月1583元的标准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钟某领取上述款项后,认为其实际工资是2000元,B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是1583元,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差6672元。而B公司认为,公司已依法参加社保,其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已支付,故公司不应在承担该待遇的差额部分,即使存在问题,也是社保部门的问题,与公司无关。钟某在与B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于2014年3月申请仲裁。2014年4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作出仲裁裁决前,进行了最后调解,最终B公司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600元结案。

  【评析】

  本案焦点: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其缴费基数少报,造成劳动者工伤待遇受损,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和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虽然为钟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但B公司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系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构成不足额参保的事实。钟某对B公司不足额参保,降低了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其造成了损失,且B公司不能通过补缴来补足工伤的相关待遇。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由用人给单位予以补足,否则显示公正,所以仲裁委最后通过调解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此案说明:当前用人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涉及申报参保工资基数方面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莫以降低申报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来追求不正当单位利益和随意简化社保缴费申报基数的相关工作流程,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如实申报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避免加大用工成本的风险。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