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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事先未通知工会解聘员工被裁赔偿

2014-06-07 08:52:18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劳动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后,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首例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而败诉的案件。
  【案例】

  张某自2009年1月起一直在A公司工作。A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组建了公司工会。张某与公司于2013年1月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2013年10月,因张某无故连续旷工15天以上(在外从事二职业),A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以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解聘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张某。张某不服,认为单位解除他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单方面行为,解除前未提前通知公司工会,造成工会不知晓,更谈不上工会对违法解除进行必要纠正或提出相关工会意见。另外,张某认为未上班是部门经理郭某认可并口头同意了的,只是他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为此,张某与公司协商解决无果后,于2013年12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等3万余元,劳动人事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A公在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事前未通知工会的情形,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张某申请仲裁后也未依法补正有关程序。由于双方无调解基础,劳动人事仲裁委遂裁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23000元,支付拖欠工资2300元。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虽然,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违纪事实,也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A公司织机构健全,已依法成立工会,在解聘张某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且张某申请仲裁后也未补正有关程序,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23000元,支付拖欠工资2300元。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劳动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后,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首例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而败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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