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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信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2013-10-19 09:43:35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2012年8月1日,孙某开始在某公司担任值班经理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通过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报酬,并约定如果孙某接受了录用通知,公司将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2月28日,孙某提出辞职。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认为,录用信即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具备劳动合同性质的书面文件。仲裁委查明,该公司2012年9月4日注册成立,孙某于2012年7月26日收到录用信,上面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公司支付孙某2012年10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万余元。

  评析: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条款。该案中的录用信虽然具备了第17条规定的部分条款,但录用信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作出接洽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不符。另外,公司2012年9月4日注册成立,孙某收到录用信的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此录用信显然只是一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不能代表公司已与孙某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了磋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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