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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劳动者原因停产 生活费标准不由单位说了算

2013-09-13 10:06:54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今年3月,王某应聘到沂水某矿业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按月发放,每月2000元。5月份,公司因事停产整顿,给王某放假2个月,并告知他在家等待。2个月后,王某接到公司通知上班,但在领取放假2个月期间的工资时,王某发现单位只发了800元。公司解释说,因为在放假期间,他没有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所以每月发400元作为生活费,王某认为公司停产整顿,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只发这点生活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该公司停产整顿,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也就是6月份,该公司应当按原标准,即2000元支付王某工资,在7月份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1080×70%=756元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在调查核实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重新核算放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目前,该公司已重新核算了工资,发到了职工手中。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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