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杭小姐与某保健食品制造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杭小姐负责公司仓库材料保管及统计工作,月工资2000元。至7月末的一天,公司以驻外省销售员职位缺少为由,在未征得杭小姐同意的情况下,口头通知调杭小姐到公司驻外省销售部负责公关工作。杭小姐认为,长期驻外工作不便接送年幼的孩子,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拒绝赴外省工作。而公司认为,变更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常行为,杭小姐不服从公司分配,将停发工资,并限期调离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条是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并非不可改变。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变更,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
第一,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为自己设定权利和对他人承担义务。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就必须遵守意思自治的原则,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未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到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首先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其次是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将变更的内容记载于书面。《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记载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书面文件需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同时也为了便于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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