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浙江省普遍出现高温天,一年多前开始执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于员工权益的保护,是否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办法》执行过程中,又有哪些问题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呢?昨天,劳动法专家谈育明指出,《办法》及相关法律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病假、带薪休假等有没有高温津贴,以及法律责任等3大问题有待细化和明确规定。
谈育明认为,一年来,《办法》的实施,至少在4个方面使得员工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一是适用的范围从原先的企业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二是明确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三是用专门的条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像以前要通过其他相关规定“绕圈子”
但谈育明同时指出,对于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应该进一步明确,因为相关规定只是明确,符合规定的企业,6至9月高温期间在室外工作的应该发放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何时发放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高温津贴全部放在9月和10月发放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发放的时间过了高温天,失去了发放高温津贴的实际意义。高温津贴应该规定按月发放,或提前发放。”
谈育明认为,高温津贴言下之意是津贴,津贴是指为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艰苦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影响而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是福利待遇。因此遇到病假、事假、带薪休假、婚丧假等,可以酌情扣除高温津贴。《办法》执行一年来,不少员工反映没拿到高温津贴。“《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笼统,对违法者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此,谈育明呼吁,处罚条款应该更严厉,才能起到惩戒作用。
高温费怎么发:2013年浙江高温费发放标准
2013年浙江高温费发放时间:4个月(6月—9月)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了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2013年浙江高温费发放标准: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分别比2007年颁布的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2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接下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
“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负责人提醒说,如果用人单位把高温补贴金额包含在工资中,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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