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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需缴个税被指救命钱上拔毛

2013-04-10 22:54:15  来源:爱博仁信息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作出解答时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表示质疑,有网友认为这是“从救命钱上"拔毛"”。大病医保是不是应该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是否合法?本报邀请税收、社保方面的专家以及患者家属进行了讨论。
 
    主持人
 
    方维芳
  
    嘉宾
 
    汪蔚青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
 
    梁硕南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中心主任、创办人
 
    朱为群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颖 白血病患者家属
 
    “大病医保缴个税”是否合理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表示不解:“救命钱也要交税?”对此,您怎么看?大病医保须缴纳个税是否合理合法?
 
    汪蔚青:国税总局的回复之所以引起这么大反响,我认为在于回复过于笼统,少写了一句话“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引起许多网友的误读。按照中国现行税法,国税总局的回复是完全合法的,商业保险的确不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标准范围内,因此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相当于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中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由个人完税后的收入去承担的。
 
    梁硕南: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比较笼统,并没有说明需要纳税的是政府部门推出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还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如果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则不应该纳税;如果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则应该纳税。个体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虽然是“救命钱”,却是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保障产品,并未纳入个人所得税法里规定免税的类别之列。税务部门依法收税,合乎法理。
 
    朱为群: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大病保险。目前,我国的大病保险有三种类型,包括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金以及商业性大病医疗险。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对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的大病医保予以免税,因此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金都不存在交税的问题,而商业性大病医保一直是不予免税的。
 
    黄颖:我家里就有人患了白血病,已经花去医药费几十万元,能借的亲友都已经借遍了,这时候的一分钱对我们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对我们这些身患大病的人或者是家属来说,这就是“救命钱”,我们还盼望社会和政府能及时伸出援助的手,如今政府却要对这部分再行收税,有点不解。另外,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鼓励大多数居民参加大病保险,这样至少可以大大降低患者家属的经济负担。
 
    是基本医保的延伸还是商业保险?
 
    去年,国家六部委曾联合推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我国将实现“大病医保全覆盖”。江西大病医保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基本建立大病医保制度,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的大病医保则早就存在。但国税总局的回复并没有就大病医疗保险性质进行说明,那这一险种究竟属于基本医保的延伸还是商业保险呢?
 
    汪蔚青:我们所说的大病医疗保险在业内来说是指商业保险。国税总局的回复之所以引起热议,在于很多网友对“大病医疗保险”的概念理解不同。
 
    梁硕南:六部委下发的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无须个人缴费,也就谈不上需缴纳个税。并且城乡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属于基本医保的延伸,是完全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名义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秉持商业化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该保险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保障属性。之所以对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朱为群: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大病保险有三种类型,老百姓很容易将此混淆。很早之前,一些地方就进行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的探索,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费,可以从该保险金报销80%.这种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各地标准不同,但属于基本医疗险的一个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础上,把大病医保推广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其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方式,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运行,对城乡居民大病进行二次保障,也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商业性大病医疗险是企业或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自行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或附加险。
 
    黄颖: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根本分不清什么是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这就是为什么老百姓对“大病医保须缴纳个税”反应这么激烈。
 

    商业性大病医保不计税有失公平?

  
    “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可以说是多数患大病家庭的真实写照。网友认为,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金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对此,各位怎么看?
  
    汪蔚青:目前,缴纳个税的自然人中,未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人仍然占多数,如果允许商业险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可以税前扣除,那么对没有买的大多数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个人行为不能破坏法律的公平性。但从目前重大恶性疾病频发的现实情况出发,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扩大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还是比较可行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对个人分类征收,这种税法的确是需要继续完善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只有在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综合负担(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养的未成年人数、基本住房按揭贷款、法定抚养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经费、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及本人的医疗费用等)后,设定合理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样才能让个人所得税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也会让纳税人更能感受到税法的公平性。
 
    梁硕南:如今重大疾病确实越来越多,很多以前闻所未闻的病可以将普通家庭拖垮,为了减轻这部分家庭的部门,政府应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扩大基本医保的覆盖范围,将更多的人纳入基本医保的范畴。只有属于基本医保范畴的大病报销比例提高了,参保的人多了,才能既不破坏法律的公平性,又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使老百姓真正看得起病。
 
    朱为群:对于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大病医保,税法规定是免税的。免税的对象和方式具体有两种:一种是个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另一种是企业或雇佣单位为其职工或雇员缴纳至其个人账户部分的保险金,在性质上属于个人的所得,但予以免税。此外,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险支出,还可以从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个人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和城乡大病医保金中报销医疗费的所得,也都是全部予以免税的。而对商业性大病医保一直是不予免税的。其原因在于,相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富裕人群缴纳的商业医疗保险金比较高,如果对此给予免税,就有失公平。
 

    黄颖:我认为,无论是基本医保还是商业性的“大病医保”,都应该是政府的救济行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救济对象为社会最低收入群体,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以往主要是自愿参保,报销待遇较低,且许多地区没有大病保险。新的大病保险体系正是为了弥补这一制度空白。因此,政府不仅不应该征税,国家财政还应该给予补贴。



责任编辑:fube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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