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制鞋厂是外商投资的“三来一补”性质的企业,刘某自1995年8月到该制鞋厂工作。工作期间制鞋厂经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资。刘某多次向厂方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均遭拒绝,并以将其辞退相威胁。刘某无奈,于1996年3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经调查确认了以下事实:制鞋厂近1年来,订单不断,为了完成订单,厂方在不与工人协商的情况下,经常安排加班加点,有时1周内加班多达20小时以上。加班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工人长期没有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也不给休假时间,并且规定,因病、因事休息的,休息1天扣发5天工资。加班加点按每小时两角钱的标准发给补助费。当刘某就此问题向厂方提出疑问后,厂方对此不予理睬,并且威胁若再提类似要求即予辞退。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制鞋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班加点,但必须依法进行,应当保障工人的休息权利,保障其身心健康,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以损害职工的权益为代价,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订单紧工期短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生产能力有一个统筹考虑,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来考虑订单能否接、接多少;另外,订单接得多可以通过增加生产班次、增加职工来解决,而不能以加大原有工人的劳动强度、无限制地加班加点来完成。关于加班加点国家要求企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制鞋厂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评析:本案反映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是我国有关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尊重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本案中的制鞋厂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行为。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及出现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时。本案中的制鞋厂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从表面看有正当理由,但实际上,在订单不断、现有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把延长工作时间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这就违反了有关延长工作时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超过了法定限度。《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制鞋厂有时1周内加班多达20小时以上,这大大突破了法律规定的限度。
(3)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制鞋厂在未经这一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行延长工作时间,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4)延长工作时间而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违反了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者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而制鞋厂以工资高、待遇好为由,仅支付少量的加班补贴,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
(5)无正当理由剥夺工人的休假权。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制鞋厂的行为不属于规定许可的范围,是一种侵权行为。
另外,本案中的申诉人刘某还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制鞋厂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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