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013-01-14 09:36:36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案例:

  A是一家北京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职工,所以A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要求,其内容如下

  1、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其他经济补偿:

  1)因为处于哺乳期,所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哺乳期剩余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的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五险一金,

  2)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

  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

  2、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赔偿方案,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但是要降低工资,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3、如果A要求仲裁需要哪些书面证据?

  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

  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因此,A选择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提出的上述仲裁请求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如要求剩余8个月哺乳期的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部分)将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2、如果公司不同意A的赔偿方案,要重新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是要降低工资,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应受到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调换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这种调岗是女职工因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为了保护女职工"特殊困难"时期的身体健康为目的;2)由本人提出且双方协商达成一致;3)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因此,公司因A在哺乳期欲调换A的工作并降低其工资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这不妨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不妨碍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考评,并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但对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调整岗位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需要调岗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3、如果A要求仲裁需要哪些书面证据?

  若A要求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根据《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八条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提交能证明其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有关的证据,证据主要有:

  (一)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期间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书等。

  (二)证明其处于哺乳期的证据,如生育孩子的证据。

  (三)证明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四)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有关的其他证据。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哺乳期 员工 解除 终止 劳动合同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员工在工作中起争吵,继尔打架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