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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观察期内 单位不能随便终止合同

2013-01-08 16:39: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从事铸造行业的汪先生在现在的单位工作有10年之久了,2010年,他被检查出来有尘肺的职业病趋向。2012年,在单位体检中,他在当地疾控中心检查出来也是同样的结果,并且被认定观察期为5年。担心之下,汪先生要求单位换岗。不料,换岗之后,他的工资却被一降再降,还与单位发生了争执。汪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有2年就期满,而检查结果认定汪先生的职业病处于观察期,如果观察期要5年的话,合同期满后,他还能在单位待到观察期满吗?

  评析:《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职业病医疗观察期内,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观察期结束。

责任编辑:yaomf
标签: 职业病 观察期 单位 终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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