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病假该不该发工资?真让人犯难。不发吧,违反国家规定;发吧,现在谁还开不来一张病假条?” 10月19日,在西安市总工会开办的“政策咨询”现场会上,一位长期从事企业基层管理工作的李先生向接待人员诉苦。
市总工会信访室工作人员介绍,在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中,经常可以听到来自基层一线职工的诉求。如家住南郊的王女士曾来电咨询,“我嫂子休病假15天,正常上班了,到财务领工资时,被告知老板不发休假期的工资,我感到疑惑?休病假到底该不该发工资?该怎么做?”还有在餐饮服务行业工作的小吴反映,“我们单位规定每人每月只有一天的病假,否则,超出天数一律要扣工资。企业这样做,合理吗?”
职工休病假该不该发工资
对此,信访接待人员表示,职工休病假该不该发工资,国家有关部门早已有明文规定。如: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7日陕劳险发【1995】18号)中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陕劳发【1995】283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医疗期内按陕劳险发【1995】18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病伤假期工资,不享受疾病救济费。其计算病伤假期工资的基数为: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以职工停工休息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不同工龄的不同比例计发;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以职工停工休息前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加技能工资之和(即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是否能与长期休病假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正如前面李先生的考虑一样,来自企业管理人员的抱怨和叹息也并非个别现象,如西安某技术公司人力资源部一人员咨询,“单位有的员工经常请病假,有的一休病假就是一年多,单位能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信访接待人员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何防止“人情假”“心情假”
那么,如何避免一些医院开“人情假”、职工休“心情假”呢?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的以下做法就值得借鉴。一是在基层班组、车间或科室设立“满勤奖”、“季勤奖”之类的奖励措施和办法,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职工出勤率;二是单位规定职工患病假时不但要出具医院的证明,而且还要同时出具医生看病诊断书(病例)、缴费凭证或化验单等;三是单位通过改变职工工资结构,扩大“出勤奖”或“出勤工资”在“基本工资”构成中的比例或减少职工的“基本工资”在总收入中的比例等办法,鼓励职工出满勤。
信访接待人员指出,职工患病休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等,国家有关部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定。之所以还会产生以上那些问题,可能大都因为一些用人单位放松管理或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其实,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劳动争议等,只要抱着对职工、对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问题或争议就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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