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 >> 政策法规 >> 春节加班补休还是补钱

春节加班补休还是补钱

2011-03-03 13:59: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在春节期间,有些用人单位因工作安排或者行业特性,可能无法或者没有正常按照国家规定放假,部分职场人假日期间却辛勤地“战斗”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对于这类职场人的加班该如何认定,待遇应当如何支付呢?究竟是“补休”还是“补钱”呢?据此,笔者采访了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燕。

  放假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10〕40号)规定,201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2日 (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 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17.12 1.54%])上班。

  律师观点

  加班族,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2011年春节放假从2月2日至2月8日,共7天,其中包含法定节假日3天(即2月2日至2月4日),其余四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7天中具体哪一天上班所对应的加班费支付及调休问题并不相同。

  李燕表示,春节期间的加班待遇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条件执行,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维权四问

  一、春节期间加班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呢?李燕表示,这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双休日加班。

  我国《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作了区别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必须发放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且不能补休。

  春节期间2月2日至2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若是加班,必须支付劳动者日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不得调休。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上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两百。春节期间,2月5日至2月8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也可以支付百分之两百的加班费,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二、春节期间有考勤记录是否即属于加班?

  李燕表示,考勤是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它反映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出勤情况,是用人单位据以考核劳动者的重要依据。考勤和加班存在紧密联系,但并不绝对等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具备合法有效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劳动者的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且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切实执行相关制度之前提下,劳动者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即使其考勤记录上显示劳动者于放假期间待在公司,但其加班性质如收到单位质疑则很可能难以被认可。

  反之,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而用人单位仅是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对价的,如劳动者如可以提供实际加班的相关证据,则很可能被最终被认定为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承担加班后果。

  三、春节期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值班是否即属于加班?

  春节期间,并非只要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到公司从事一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加班费,这其中,应区分具体工作内容。如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与往日正常上班相同,一般可被认定为加班;但如劳动者仅仅是因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的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在劳动争议机构将难以被认定为加班。在具体待遇支付时,用人单位应注意自身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行业惯例等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或约定,如有,则需按此规定或约定处理。

  四、年底用人单位发放红包是否可以直接代替加班费?

  部分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员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加班工资。李燕分析,此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发放“红包”,可以作为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而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补偿,两者所代表的含义和性质以及发放的依据均有本质的不同,“红包”无法直接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zhangdi
标签:
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
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本网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http://www.abler.cn。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爱博仁人力资源官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


  • 发表评论须知:
  • 一、所发文章必须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二、严禁发布供求代理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信息等广告宣传信息;
  • 三、严禁恶意重复发帖;
  • 四、严禁对个人、实体、民族、国家等进行漫骂、污蔑、诽谤。
  • 频道推荐

    精彩推荐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履行与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履行 只要劳、资双方(劳方:是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劳动者,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区间内的劳动者;资方…[详细]

    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三期”女工的保护伞也要避免误区 很多女性职场人都会陷入这么一个误区,那就是她们普遍的认为“三期”就是女性员工的保护伞,只要怀了孕,那么即便她们犯了什么错…[详细]

    关注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不合法的,签了也是无效的 很多人会担心自己签了附有霸王条款的劳动合同,但其实各位无需担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详细]

    舟山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 我市生育待遇相关政策,让你一目了然!一、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相关待遇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前已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详细]

    最新信息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疫期间企业管理生产的38个常见问题问答问题01: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延长的这3天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企业必须执行吗?不执行会如何处理?答: 本次延长的3天假…[详细]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有关问题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缴纳社保的两大误区,你必须知道!
    ·将参保女职工三孩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15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费可补缴,已发生的费用可补支吗?

    关于我们 | 付款方式 | 会员协议 | 联系我们 | 合作代理 | 广告服务 | 隐私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友情链接 | 会员价格

    版权所有 舟山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100号三楼(301)
    客服:0580-2086078 电话:0580-2526078 传真:0580-226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