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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及无效

2010-09-04 12:48:13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顾问中心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上篇阅读:劳动合同法操作问答(五):加班规定和违约、补偿、赔偿类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及无效 目录


      80、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8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8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8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84、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85、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86、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87、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88、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89、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90、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91、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92、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93、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94、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95、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96、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97、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98、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99、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0、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101、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10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03、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4、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05、哪些情形下,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延时”? 
      106、“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107、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108、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109、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10、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111、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112、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113、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14、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115、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116、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117、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118、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119、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120、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121、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劳动合同变更
      80、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形式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与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8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82、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答: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8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完全两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84、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则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关于服务期的约定)。


      85、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解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劳动者是否需要合适的理由、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86、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
      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87、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88、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两种表现形式:
      (1)未及时发放工资。所谓“及时”,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2)未足额发放工资。所谓“足额”,是指严格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总额发放。


      89、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90、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此外,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1、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解答:如果单位违反诚信原则,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92、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和依据,也就是说,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录用条件的科学设置成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93、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以此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曾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94、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解答:小丽5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职责是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
      小丽在前台经常会收到一些免费赠阅的杂志。一天上午,小丽翻阅一本杂志时被经理看见。
      经理批评了她,并指出她上班时间看杂志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1个月后,公司以小丽上班时间看杂志为由解除了与小丽的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班时间看书”,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应该不是严重违纪行为。本案中,除非公司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时间看书属严重违纪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95、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
      解答: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96、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因劳动者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比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一旦劳动者持有异议,裁判者可能会因无相关依据而导致对损害程度产生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影响到对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的裁判。


      97、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98、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99、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
      因此,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有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存在,比如,劳动者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有罪。
      需要说明的是,当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是自动解除或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100、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解答:单位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要注意: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当天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此前该职工仍然是单位的职工,职工不上班,单位也要发给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70%。


      101、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虽然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以后,《劳动法》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


      10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哪些情形下,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延时”?
      解答: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见第101问),这时候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而要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其中有一种情形例外,就是对于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当他们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05、“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解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106、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解答: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还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107、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为什么是二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衔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108、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解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109、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解答: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110、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解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解答: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112、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解答: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其中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长时间可以算做“较长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113、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114、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15、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解答: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如果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
      因此,劳动者离职时要索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合同

      116、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7、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解答: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公司要求她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约定,她在合同期内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林女士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上签字了。后来她在合同期内怀孕了并打算要孩子,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辞退。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公司限制林女士5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该公司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此外,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这也是无效的条款。


      118、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认定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非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劳动合同法》则认定无效。
      可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更切实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119、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解答: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被认定以后的处理,《劳动法》并没有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20、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解答: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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