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阶段,劳动者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似乎就是“铁饭碗”了,用人单位对这种“铁饭碗”的担忧开始转化为实际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告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需要续订劳动合同。
以上三种情况满足其一,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告知了劳动者,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不签订,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以上三种情况。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想象那么难
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总是担心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以后就难以解除。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律义务,有的用人单位甚至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因此导致此类投诉案件接连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以上十四条,触犯了其中一条,用人单位都有权利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阎付克律师强调。同时他也希望用人单位不要钻法律的空隙,依法用工、规范用工,引导企业诚信为本,立足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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