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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聘用工中的法律风险

2010-08-06 20:35:35  来源:爱博人力资源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爱博仁  浏览46次 

 

  企业员工的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构建员工招聘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务上,结合《劳动合同法》,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及对策。

  一、避免员工兼职问题

  由于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本企业和原企业都可能造成侵害,本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本企业的直接侵害是可能会造成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使技术流失、削弱本企业的竞争能力、直接影响本企业的生产等问题。如果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致使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构成违约,或员工使用其“原单位有关资源”(即员工在原单位所掌握的技术材料、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而使本企业对员工原单位造成侵权,无论员工的行为出于善意还是恶意,本企业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员工兼职的情况对企业的危害比较大,应当重视。从防范上,要加强对本企业员工的考勤考察和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严格企业规章制度,签定并在在及时调整好劳动合同,利用好试用期的试用与考察。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询问拟录用员工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违反了相关协议,必要时可制作相关确认文件。企业可根据所招聘职位的重要性来建立相关的审核程序,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等重要职位,可要求员工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员工无法提供的情况下,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原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如实告知。企业应当对招聘对象如实告知企业的情况,如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培训、待遇、单位的具体要求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能隐瞒企业应当对员工披露的真实情况。使员工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说明。员工也应当对企业尽如实告知自己真实情况的义务,如学历、教育背景、年龄、专业、特长、对企业的真实想法等,企业也应当通过谈话了解和通过他人、原单位等渠道了解该员工的真实情况,以保证企业对员工所签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2.确定试用期限及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有联系的,试用期不可随意约定,在录用新员工时,确定并告知试用期内的工作考核及考核标准问题。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制定在试用期的工作考核制度并明确告知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试用期及转正后执行怎样的薪资结构、薪资数额、支付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但违约金只限于保密事项和培训费用。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约定应是对等的,但如果存在企业为员工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情况,该约定可以是单方面的。

  3. 岗前培训及用工手续问题。企业在录用员工后,若需要对员工进行职前培训,则应明确相关培训费用的负担问题,员工个人是否承担培训费用应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给员工,若需员工负担,还要对如何支付做出约定。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对拟录用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相关用工手续问题予以把关,考虑该员工办理劳动就业手续是否有问题,需要员工提供哪些材料,员工提供这些材料有没有什么难度,以及是否会影响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等因素。

   4.竞业禁止和保密问题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和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和保密事项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注:爱博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为您提供企业用工的法律顾问咨询,帮助贵企业合理、合规、合法地使用员工,规避企业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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