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票赞成1票弃权。”11月27日,《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称《条例》)在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全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订立、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将有法可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意味着,今后职工拿多少工资和福利等都可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据了解,目前海南省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集体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也增多,这些问题都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解决。考虑到要既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双赢”局面形成,因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条例》设立了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机制,充分体现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平等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平等协商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如果拒绝,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报请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是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平均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好处就在于它是一个双向机制,当经济景气,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为员工加薪,当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又可以通过协商使劳资双方达成共识,进行必要的减薪以共渡困难,保护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这比单纯地要求涨工资更重要。”海南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目前海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自去年10月开展以来,进展顺利,但覆盖面还有待提高。截至今年10月底,海南省已有930家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共同签订了“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1860个法人单位,取得了稳定职工和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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