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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06-28 14:05:16  来源:  作者:  浏览46次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工作,维护全市参保人员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自每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保险费时间未超过3个月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欠缴保险费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足额补缴、超过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自办理缴费手续之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足额补缴时间最长为12个月,补缴只累计缴费年限,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手续当月标准计算。

三、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参保、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不同身份之间参保,期间中止参保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足额补缴此时间段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人群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做好《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和本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时完成信息系统调整和设置工作,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惠民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服务。

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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