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已按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住房取得房产证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购买自住住房第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期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期房(首套房),提供30%以上购房预售发票和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期房(第二套房),提供60%以上购房预售发票和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同时提供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按揭联系单。
2、购买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契证。
3、建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房屋评估报告。同时提供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造住房的证明。
4、借款人和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未婚提供未婚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丧偶提供丧偶证明。
5、借款夫妻双方信用报告和房产证明。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内,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确定贷款额度。
额度:
(一)夫妻双方均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贷款条件最高可贷限额在60万元以内;单方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贷款条件可贷额度在30万元以内。组合贷款由银行确定。
(二)最高限额为抵押住房价值和所购建住房总价的70%。
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到期日至借款人退休为止,最长年限为20年。
利率:5年以内(含5年)3.33333‰,5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3.75‰。
联系地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一楼(孙塘南路100号)
咨询电话:0574-631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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