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中心、各科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程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和《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程序
2.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3.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程序
附件1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操作程序,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操作程序。
一、缴存对象
(一)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前款所称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但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
二、缴存或变更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新设立单位应如实填报《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情况登记表》、《同城特约收款协议书》;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设立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2、公积金中心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情形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小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时,原单位或清算小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文件。
2、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缴存登记时,原单位或清算小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销户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等相关文件。
3、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设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4、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销户登记表》。
三、职工账户设立、变更与托管
(一)公积金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新录用或者外地新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应于缴存的当月10日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的启封手续,办理启封时,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职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在停止缴存的当月10日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停薪留职;
2、辞职、辞退、解聘、除名;
3、因其他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
办理封存时,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五)职工市内调动的,由调出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调离本市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由职工提供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转移联系函》或已设立个人账户证明,由原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职工发生下列情况的,其住房公积金进入托管账户管理:
1、单位已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2、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的;
3、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填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并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四、缴存比例与基数
(一)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月缴存额时,单位和职工缴存部份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四舍五入。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以下确定:
1、职工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目前最低不得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的3倍。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3、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按新单位执行。
4、1999年1 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享受20%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其计提基数原则上与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相同。
五、汇缴与补缴
(一)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由单位于当月10日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划入公积金中心专户,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银行回单后,及时计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单位或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时补缴。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因故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缓缴后补缴的;
4、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其它需要补缴的。
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一)因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职代会或工会的决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因经营发生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缓缴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并提供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报告,职代会或工会的决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等。
(三)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免缴申请,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
(四)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职工免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免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其它
(一)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二)公积金中心在每年7月1日以后,向各缴存单位发放结息后的单位利息单及职工个人账户的缴存、提取、结息等明细对账单;每年12月31日会计结算年度结束后,公积金中心打印单位公积金明细账对账单,交各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户核对。
(三)按《浙江省住房公积条例》规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验审的主要内容是督促单位全员、足额、按时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业务操作流程(表式见后)
附件2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程序。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额到百元为止: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购买、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8、还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按管委会规定间隔期内提取的;
9、职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10、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本人(共有产权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如提取本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尚不足的,还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应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他人办理的,必须同时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证明;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自谋职业证》、《失业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宣告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关系公证证明或遗赠公证证明;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如死亡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余额应优先偿还贷款)。
8、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少于总房款30%首期付款税务收据或购房发票;已登记发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复印件;
9、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税务发票;
10、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危房改造协议及房价差额收据;
1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在城镇,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在农村,提供《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由公积金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12、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有效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大修工程预算单》。由公积金中心派员现场勘察,经确认无误后提取;
13、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
1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先提取后还贷时。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还款托收单;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卡、《房屋所有权证》和《保证承诺书》;
15、在确定间隔时间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还款卡;
16、支付房租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提供《舟山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审核表》;
1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18、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其年度医疗费用或处理事故的自费支出超过当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或仲裁部门裁定处理重大伤害事故的自费支出证明、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
19、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并集体研究认可后才能提取。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所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额。
2、拆迁安置房、危房改造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其补差房款。
3、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 用于支付房租的,房屋承租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房租金额。
5、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个人账户已封存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
6、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经济来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其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或仲裁部门裁定的自费支出。
7、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损失总额。
四、提取额度截止时间
(一)凡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包括利息),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金额到百元为止,如属同一情形的只能提取一次。其提取额度截止时间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的,截止到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发票所载明的时间。
3、购买拆迁安置房或危房改造的,截止到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4、新建与翻建住房的,在城镇,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内;在农村,截止到《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准后一年内。
5、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凭证半年内。
6、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截止到银行出具已还清贷款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7、按管委会目前规定每间隔五年提取一次的,以借款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贷款发放月为起始,提取额度计算至贷款发放当月。
五、办理程序
(一)经办人员在受理职工提取业务时,对单位出具的《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和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给予办理并按上述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作为提取依据,同时移交电脑记账员记账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单》送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票。
(二)职工在办理提取时,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尚需公积金中心负责落实或集体讨论决定的,经办人员在受理后,将资料移交科室负责人,并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即办理的原因,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实行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经办人员在核对身份证和《封存户凭单》后,直接给予办理。
本操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操作程序与本操作程序相抵触的,按本操作程序为准。
六、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3
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利用率,根据《舟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操作程序。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商品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已支付所购房屋净房价30%或以上的首期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同意以所购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
(五)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三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第二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所列日期为准)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应在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完成房屋翻建工程后的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夫妻双方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
(二)不能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
(三)购买现房、期房的,不能高于净房价总额、抵押物现值的70%。购买“二手房”的,房龄在5年以下(含5年)的,不能高于交易价(或评估价)的70%,房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不能高于交易价(或评估价)的60%,房龄在10年以上的,不能高于交易价(或评估价)的50%。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能高于评估价的50%。
上述计算的贷款额,在同一笔贷款额度确定时要遵守最低原则。
第四条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并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第五条 贷款计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办理贷款程序(附贷款办理流程图见P31)
第六条 贷款受理初审
(一)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借款人填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和3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产交易审批表、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5、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批准证件,所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该房产抵押价值评估单。
6、市内异地申请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地住房公积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
(二)贷款受理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要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当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单。“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七条 贷款审核
(一)对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以及开发商及开发楼盘贷款保证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与借款人就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记录;
(三)初步确定贷款额度、期限、还贷方式及月还贷本息。
(四)贷款审核人审核完毕后应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审核资料转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八条 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
4、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
5、贷款审核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合理、合适。
(二)贷款审批人应在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要有详细说明。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一)对已批准的贷款 由信贷员通知借款人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房屋共有权人应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认可。
(二)《借款合同》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贷款用途、付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应与最终贷款审批意见一致。
(三)借款合同的填写要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做到不错漏、不潦草、不涂改。填写借款合同不得使用复写纸。如有更改应由借款人印指模或印章。借款合同填写完毕,信贷员应仔细校对。
第十条 贷款发放
(一)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发放流程
1、“中心”向售房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售房单位根据书面承诺与借款人结清房款;
2、借款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同时将房产登记收件单复印件送“中心”;
3、“中心”信贷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4、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日,持本人身份证、银行还款账号到“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在扣款委托书上签字;
5、贷款发放员在确认贷款手续齐全后,开立个人贷款明细账,并打印出《贷款放款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二联交财务科开转帐支票,财务科一联订入会计凭证,另一联连同转帐支票交借款人送受托银行。
6、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住房的,按上述3、4项办理,并由受托银行按照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二)以期房作抵押的贷款发放流程
1、售房单位(即贷款保证人)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
2、借款人委托“中心”办理在建房屋抵押备案;
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日,持本人身份证、银行还款账号到“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在扣款委托书上签字;
4、贷款发放员在确认贷款手续齐全后,开立个人贷款明细账,并打印出《贷款放款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存档,二联交财务科开转帐支票,财务科一联订入会计凭证,另一联连同转帐支票交借款人送受托银行。
5、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结算账户内。
6、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借款人或房产公司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送“中心”。
第十一条 贷款资料归档
(一)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对以下贷款资料归档整理: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3、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购买二手房的交易审批表、契税单、房产证、土地证或自建、翻建批准文件、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
4、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
5、他项权证或预售房抵押登记表(期房);
6、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贷款保证承诺书(期房);
7、贷款放款通知书、扣款委托书;
8、面谈记录。
(二)贷款资料整理后,按规定移交档案室。期房转现房时,收到他项权证,信贷员应在电脑上补录他项权证号码,并造册登记,及时归档。
四、房产保险和抵押权证管理
第十二条 房产保险
以砖木结构的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产保险手续。以砖混结构的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房产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权证管理
“中心”对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及保险单,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对期房办理抵押的,信贷员要及时督促房产公司或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限办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抵押期间,“中心”应定期检查抵押房产的使用状况,适时分析、评估抵押物的现值的变化情况。
五、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四条 还款计算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元)=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元)= + (本金- 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月数
(三)借款人与“中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借款人需向“中心”或受托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委托银行按授权书指定的扣款方式,划扣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提前还贷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手续。还款后借款合同即行终止。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需正常偿还贷款满6个月,且无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
2、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3、还贷间隔不小于管委会规定的公积金支取间隔。
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手续,记账确认后,重新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还款额,并签订《借款变更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本息结清
借款人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贷款本息,记账员应在结清当日进行账务处理,信贷员核实后出具“贷款销户通知书”一式二联和 “同意撤销房屋抵押证明”。档案员在收到“贷款销户通知书”(第一联)后将《房屋他项权证》和《保险单正本》返还借款人,同时在贷款档案袋上加盖“贷款结清”章。
六、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借款人以及有关当事人需变更合同时,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请延长还贷期限或贷款展期的,要提供借款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偿还能力降低的证明,信贷员要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贷款审批人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书》。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延长还贷期限或贷款展期,且不得高于5年。
(二)提前偿还部份贷款调整剩余的贷款期限和还款额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份贷款(记账确认)后,“中心”出具贷款变更通知单(其中一联由信贷员放入借款人贷款资料档案袋),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书》。
(三)借款人离异要求变更还款人的,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离婚证,财产拥有人收入证明和愿意履行《借款合同》的承诺书。经审核具备还贷能力的,信贷员出具贷款变更通知书报业务主管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书》。
(四)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变更的,要提供抵押房产的法定继承或遗赠继承的公证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收入证明和愿意履行《借款合同》的承诺书。经审核具备还贷能力的,信贷员出具贷款变更通知书报业务主管审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书》。
如《借款变更合同》的有关条款涉及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的,贷款保证人、共同抵押人应当在《借款变更合同》上签字认可,承担相应责任。如有需要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七、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
参照银行的分类方式,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是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中心应建立相关台帐分类管理和处置。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还款日的次日起即列为“逾期贷款”形态。借款人累计拖欠1-3个月贷款本息的,信贷员应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借款人累计拖欠4-6个月贷款本息的,信贷员除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和催收以外,应约见借款人,了解借款人拖欠原因,如有担保人的可要求协助催收或承担担保责任。
(三)借款人自超过累计拖欠6个月之日起,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6个月后拖欠贷款本息的,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发出终止借款合同的通知,要求借款人限时归还全部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限期不超过30天。
(四)借款人、保证人未在时限内归还其全部债务或履行保证责任的,在时限届满的次日将全部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拍卖抵押物以抵偿借款人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必要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信贷员负责整理相关资料交中心法律顾问,按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五)经法院认定不能执行的贷款被认定的损失即为呆账贷款,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核销坏账贷款的申请,以及应提供的资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批复核销损失贷款本息。
八、其 它
第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对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按舟公积金管委办[2007]2号《关于加强预售楼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规定》及操作细则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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