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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伤保险相关问题问答
1、工伤保险适用于哪些群体?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全部职工(含各类临时性用工)或者雇工。
2、怎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每一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各企业所在行业发生工伤的风险分为0.5%、1%、2% 三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为0.2%。
4、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6、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职工因工受伤后,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8、工伤认定申请中对用人单位在申请时间上有何要求?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劳动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到劳动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9、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有无时效?
对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年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时效管理机构则不再受理。
10、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有何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2、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有何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3、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二)工伤时初次就诊病历记录(含出院小结),历次就诊记录;
(三)近一月内舟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与该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X光片子等;
(五)《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14、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6、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8、哪些情况下可以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9、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伤医疗待遇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就诊病历卡、医疗费发票原件,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用清单;
(三)《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20、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伤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21、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伤津贴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申请工伤生活护理费的在此表中同时已注明了护理等级);
(三)《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22、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申报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待遇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三)《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有供养对象的还应提供《舟山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减审批表》。
23、哪些对象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4、哪些情况下可以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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