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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提起复议后 劳动仲裁能否中止?

2010-09-22 14:56:42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爱博摘编  浏览46次 


      刘某系某公司职工,2006年6月10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受伤,经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其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取证,认定刘某属于工亡。该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刘某的亲属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亡待遇。

      仲裁委得知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即发出通知,中止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由此引发了争议。刘某家属认为,刘某死亡被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发出停止执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该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没有申请停止仲裁,仲裁委没有理由中止仲裁。仲裁委则认为,刘某死亡虽认定为工亡,但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刘某的工亡认定决定有可能被撤销,如果劳动仲裁提前裁决该公司支付了待遇,一旦原决定被撤销,该公司追讨已支付的待遇十分困难,也会损害仲裁委的公信力。

      评析:《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需停止执行,应经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劳动争议,仅以用人单位已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就中止劳动争议仲裁,缺乏法律依据。为了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受理工伤待遇纠纷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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