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政发〔2004〕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我市自 1995年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条例》和《通知》的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和《通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条例》和《通知》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县(区)、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和《通知》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市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通知》的要求,按时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雇工工资总额乘以其缴费费率之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
(二)鉴于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区)分别统筹的实际,为有利于平稳实施,暂继续实行市、县 (区)分别统筹。
县(区)属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仍委托县(区)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订。
电信、邮政、金融等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统筹,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市本级统筹。
(三)全市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抓紧衔接,尽快完成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移交工作。
(四)市和各县(区)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作为储备金,储备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国家尚未正式出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前,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暂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执行。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治疗职工工伤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中涉及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办法,市本级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年度按市级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算,目前为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各县(区)由当地按省有关精神自行决定。
(七)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九)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比照企业同行业相应费率确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现暂按《条例》规定和《通知》精神办理,超出《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待遇部分,暂由单位承担,待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县(区)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的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应有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条例》和《通知》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为契机,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认真学习对照《条例》和《通知》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和《通知》不符的政策规定,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和《通知》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民政、编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各项工作。
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