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待遇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27号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市、县(市)委老干部局:
为尽快全面落实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加当地“两费”保障制度,确保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享受与当地离休干部同等的生活、医疗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切实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比照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的筹资标准和保障项目,尽快将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纳入当地“两费”保障范围。地方“两费”保障制度在2001年前建立、筹资水平明显偏低的,可参照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筹资水平,兼顾单位负担能力、离休干部合理的平均预期寿命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合适的筹资标准。尚未建立此项制度的地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厅字〔2000〕61号、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浙劳社医 〔2001〕266号和浙劳社老(2003) 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保障”的原则,在2004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
二、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规定标准缴费后,属保障范围内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和管理。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省财政、地方财政按80%、20%比例分担。
三、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各地财政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格式(附件2)认真编制下年度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收支预算情况,并于当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按照规定格式(附件3)编制半年度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预算执行,同时附有关说明,于每年7月 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年度终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格式(附件4)编制年度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决算,并附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明细情况表(附件5)和有关说明,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四、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缺口补助程序:年度决算出现经费缺口的,先由上年结余资金弥补;弥补后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提出电请,于次年2月底前会同年度决算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经费缺口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后,按照省财政负担8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通过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当地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在次年4月底前拨付到位。
五、省财政对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缺口补助的计算公式:
公式1:省财政补助额三全年“两费”保障经费缺口÷(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 80%
公式2:省财政补助额={全年“两费”保障经费支出÷(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省属企事业单位“两费”缴费合计(含结余)}×80%
对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和当地离休干部“两费”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适用公式1;对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和当地离休干部“两费”分别管理,分开核算的,适用公式2。
六、省财政对杭外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缺口补助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将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纳入地方“两费”保障范围的,2003年度出现的“两费”保障经费缺口比照该办法执行,填列附件4和附件5,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七、省级有关部门将于2004年对各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保障离休干部“两费”的文件精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不落实和落实有偏差的将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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