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社字[2006]1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使用规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省有关部门在对部分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中仍发现存在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费和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努力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基金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在基金征缴环节,各级税务部门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缴费基数稽核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对弄虚作假、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要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基金征缴率;严禁各地擅自减免、核销社会保险费。
在基金发放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工作。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要以社区平台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和完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核查制度及异地协查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杜绝各种欺诈冒领行为。同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制约机制的建立,通过上对下审核、交叉检查等形式,建立和完善相关岗位、相关人员的牵制监督机制。
在基金管理和运营方面,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挤占挪用基金。要加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工作,社保基金除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外,不得在非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账户。要强化社保基金结余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作出新的规定前,严禁各市、县将社保基金在境内外进行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擅自将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将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特别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定期对账制度,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四、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监督。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凡是存在挤占挪用社保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的市县,省里在核定养老、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对照现行政策制度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违规违纪等情况的,要立即加以纠正,并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地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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