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亡待遇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舟政发[2004]17号文件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2、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因工伤而死亡的。
三、办理凭证
1、《舟山市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已认定)。
3、 工亡职工死亡证明。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企业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申报登记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舟政发[2006]64号、《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
二、办理条件
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三、办理凭证
1、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缴费工资清单。
3、填报《舟山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对与养老保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的单位,负责在《舟山市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核定费率,盖章后将该参保申报资料交稽核处。对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单独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单位,审核单位申报资料,对缴费基数、费率等提出本处室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舟政发[2004]17号文件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且有伤残等级。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已认定)。
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因工)。
3、《舟山市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工伤医疗费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舟政发[2004]17号、舟人劳社险[2004]67号文件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工伤;
3、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已认定);
2、《工伤费用结算审核表》;
3、工伤费用清单、病历卡、出院小结;
4、工伤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及社会保障部18号令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因工死亡。
3、亲属系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4、亲属符合规定的年龄等要件。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已认定)。
2、职工死亡证明。
3、亲属身份证明、生活来源证明。
4、《舟山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增减审核表》。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伤残津贴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舟政发[2004]17号文件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等级为1—4级的。
三、办理凭证
1、《舟山市企业职工工伤费用(待遇)结算审核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已认定)。
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被鉴定为1—4级)。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一、办理依据
《舟山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舟人劳社险[2006]142号、舟人劳社险[2006]145号等。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缴费满已满6个月。
三、办理凭证
1、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的提供《准生证》、《出生证》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3、病历卡、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有效票据。
4、《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表》。
5、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生育服务窗囗。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