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方法规,全国第一个创设海钓许可制的法规,也是第一个在全国实行贝藻类捕捞许可的法规。
从3月1日起,《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地方法规,全国第一个创设海钓许可制的法规,也是第一个在全国实行贝藻类捕捞许可的法规。
由庙子湖、青浜、东福山、黄兴等岛屿、海礁及相关海域组成的浙江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由枸杞、嵊山、花鸟、绿华、壁下等岛屿、海礁及相关海域组成的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是该《条例》所适用的两大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前者面积202.9平方公里,后者面积549平方公里,两个保护区总面积751.9平方公里,超过舟山本岛。
“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某些方面针对性、可操作性还不够强,导致诸如海钓、贝藻类捕捞、利用休闲渔船进行拖网作业、使用破坏性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等行为失控或者泛滥。”舟山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介绍,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目前每年来舟山群岛进行海钓的约为60万人次。海钓人数增加,特别是拥有先进工具的海钓专业户的出现,无序滥采滥挖鱼类饵料和炸鱼电鱼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等因素,舟山海域生态恢复能力一度减弱,有的经济鱼数量锐减趋势难以逆转,经常钓到的鱼类仅剩二三十种。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实现新区可持续发展,解决海洋经济快速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之间深层次矛盾。2015年年底,舟山市着手起草《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就本次立法专门成立立法领导小组。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去年11月1日,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条例》,并于去年12月1日最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条例》规定,今后,在保护区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使用辅助工具进行潜水捕捞;狩猎、采拾鸟卵;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移动、污损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其他有关设施等行为将被禁止。保护区内的休闲渔业活动禁止拖网作业。
《条例》还规定,海钓经营组织应依法申请海钓经营许可证,从事海钓活动的个人需申请海钓证。在保护区内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没有取得证书的,不能从事贝藻类捕捞活动。
《条例》实施后,未取得海钓证进行海钓的个人,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海钓可捕标准、限额等规定的个人,除没收渔获物、海钓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海钓证。
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贝藻类的,由保护区所在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证但未按规定进行捕捞,除没收捕捞工具、渔获物以及违法所得外,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捕捞许可证。
记者获悉,为使《条例》落到实处,目前已成立舟山市海洋特别保护区领导小组,协调相关事宜。在嵊泗和普陀两地也成立了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落实和执行相关政策。更具操作性的海钓、贝藻类捕捞的具体管理暂行办法,保护区内机动车准入制度等,正抓紧起草,力争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