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草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3133 传真: 0571-87053133
电子邮箱:wqg@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草案)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 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 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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