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草案)》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3133 传真: 0571-87053133
电子邮箱:wqg@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草案)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次调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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