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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4-09-28 16:15:28  来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工作信息网  作者:未知  浏览46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 70号)精神,结合人才工作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受理单位

    涉及到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事项的申请办理均实行“一站式”受理,市本级由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受理单位(以下统称为“服务窗口”)。

    二、人才认定

    (一)人才引进报备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含辖区内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对计划引进《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一)至(八)类人才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市或县(区)人才办。各级人才办应根据各单位申报,结合本区域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当年度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的岗位,并告知相关单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一)至(七)类人才,在录用后要及时报“服务窗口”进行引进人才认定,对企业引进的第(八)类人才,应在聘用后及时报“服务窗口”备案。

    (二)引进人才认定

    1、认定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八)类引进人才。

    2、认定机构。《办法》中所列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市和县(区)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

    3、认定程序。

    (1)单位申报。所在单位根据拟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以文件形式(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需提供学历认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才类别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向“服务窗口”进行申报。各地各单位要从严把关,真正把紧缺急需程度作为人才引进的重要评价标准。

    (2)集体研究。各级人才办定期召集人力社保、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拟引进人才进行评价,确定相应的层次及享有的政策待遇。

    (3)认定反馈。集体研究确认后,由市、县(区)人才办将认定意见抄送给“服务窗口”和财政、人力社保、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由“服务窗口”将书面认定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

    对经评审认定的(一)至(七)类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政策不溯及舟委办[2012]70号文件出台之前引进的各类人才。

    (三)本土现有优秀人才认定

    1、认定范围。《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一)至(五)类优秀人才。

    2、认定机构。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资深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统计确认;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151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由市教育局负责统计确认;省名中医、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由市卫生局负责统计确认;舟山市技能大师由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统计确认。

    (四)动态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引进人才和本土各类优秀人才信息库,分门别类,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系统的实时维护。各县(区)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和负责本土现有优秀人才统计确认的相关部门在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下旬,向“服务窗口”报告引进人才或本土现有优秀人才的变动情况,逾期不报,则停发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各类人才的津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地做好定期报告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

    三、政府津贴

    (一)发放对象。《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六)类引进人才和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的(一)至(五类)本土现有优秀人才。

    (二)发放时间。每季度发放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

    (三)发放程序。

    1、汇总审核。“服务窗口”根据各相关单位的报告,汇总上一季度应享受政府津贴的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核。

    2、复核签发。各级人才办根据“服务窗口”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并送交领导进行签发。

    3、定期发放。“服务窗口”在下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应享受政府津贴的发放清单交给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由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将政府津贴发放至各类人才(享受政府津贴的各类人才需提供相应帐户)。

    (四)动态管理。

    1、量化目标。每年12月底,享受政府津贴的每一名引进人才和本土优秀人才都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岗位实际,以提纲式总结当年度在本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效,明确下一年度的突破重点,并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交“服务窗口”,“服务窗口”统一汇总后交各级人才办备案,作为各级人才办年度考核各类人才绩效和次年度发放政府津贴的重要依据。

    2、加强考核。根据量化目标,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享受政府津贴人才的年度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次年度享受政府津贴人才的建议名单,于1月底前报“服务窗口”。各级人才办将根据各单位的考核情况,适时进行抽查考核。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两年的;

    (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工作表现一般,作用发挥不明显的;

    (4)辞职、辞退、解聘和退休的。

    四、财政奖补

    (一)奖补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所列的引进人才。

    (二)奖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奖补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从“服务窗口”网站下载《舟山市引进人才财政奖补申请表》,认真填写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各级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材料报所在单位。

    2、单位初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认真核对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服务窗口”。

    3、部门联审。“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报各级人才办审核。

    4、发放补贴。经联审同意后,由“服务窗口”将奖补清单送交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由各级会计核算中心将奖补经费汇入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

    如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引进人才享受的是税后工资,则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给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引进人才不再重复享受。

    五、子女就学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八类引进人才,其随迁子女就读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所列的(一)至(三)类对象,其子女就读本市中小学、幼儿园。

    (二)办理流程。

    1、提出就学申请。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需向“服务窗口”提出就学申请,并填写《舟山市人才子女就学申请登记表》(见附件),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招生期间申请就学,应在招生当年6月底前提出就学申请;在学年中途申请就学,可即时提出就学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引进人才子女提出就学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文件或证明。

    (3)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能有效证明申请就学对象与人才系亲子关系。

    (4)由所在单位出具引进人才工作单位及其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或提供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证明。

    (5)其他特定对象需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就读幼儿园暂不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非小学一年级新生申请就学,需提交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转入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生学籍档案;异地参加中考后要求在我市就读普通高中,要求提供中考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和初中毕业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到申请地就学的相关证明和学籍档案,并提供该成绩可以参加初中毕业地何等普通高中录取的证明;(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子女申请普通高中转学,需提供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原就读学校的重点等级。

    3、办理就学事项。(一)至(四)类引进人才子女,按申请人提出的就学意愿安排就读学校(幼儿园)(申请人提出就学申请时,学校、幼儿园已处于满额情况除外);申请人意向就读学校(幼儿园)满额情况下,主管教育局应尽可能安排到尚有接收能力的优质学校(幼儿园)。(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和学额情况,由主管教育局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普通高中教育,根据人才子女考分所对应的录取学校层次或原就读学校层次,由主管教育局安排到同层次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招生期间申请就学的,主管教育局应根据当地统一安排的招生进程予以同期办结。引进人才子女在学年中途申请就学的,主管教育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告知办理结果。“服务窗口”应及时将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安排结果告知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按期到相关学校办理入学(园)手续,并告知相关事宜。

    本土特定优秀人才子女就学安排流程,与(一)至(四)类引进人才子女同等安排就读学校(幼儿园)。

    (三)特别说明。一个学段内(指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学段,以下同),引进人才一般只能向同一“服务窗口”提出一次子女就学申请。若遇学段内多次申请,可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已在城区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本土特定优秀人才子女,需受完该学段教育后,才能向“服务窗口”提出子女就学申请。

    六、户口落户

    (一)适用范围。引进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申请落户我市:

    1、属于《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引进范围的人才。

    2、属于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范围的应、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

    其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符合户口投靠条件的,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户口随迁。

    (二)落户原则。引进人才落户应该遵循“人户一致”的基本原则,落户处所应在人才服务机构、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人才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房、用人企业或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地、产权归用人企业或单位所有并有独立门楼牌的房屋所在地、以及其亲朋好友的户籍所在地。

    (三)落户办理。引进人才申请落户时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各级人才办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人才服务机构、用人企业或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等集体户的,应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

    2、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其亲朋好友的户籍所在地,应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被挂靠户同意迁入意见书以及协助管理承诺书。

    3、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在实际居住所在地的,参照公管房租住落户政策,但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并应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其中,属于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应提交有效的承租合同。

    4、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交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并按实际落户处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其他事项。

    1、引进人才属于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并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2、引进人才属于在异地已落户的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的,应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申请准迁证(15个工作日)。引进人才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证等迁出手续,并凭准迁证、迁移证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3、引进人才属于未落户的历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的,应先到迁移证载明落户地办理落户手续或到迁移证原签发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迁移证。

    其中,引进人才先在原迁移证载明落户地落户的,应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申请准迁证(15个工作日),并参照在异地已落户的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引进人才到迁移证原签发地公安机关重新办理迁移证的,应携带迁出地公安机关重新出具的迁移证和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办证中心公安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办理。

    七、家属就业

    (一)引进人才家属属政策性安置的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第(一)至(四)类引进人才,其家属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原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

    2、办理流程。

    (1)提出安置申请。引进人才的家属安置,需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其家属原单位性质确定接受单位。

    (2)提交相关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接受单位后,还需向“服务窗口”提供以下有效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属行政机关的提供《公务员转任登记表》,原属事业单位的提供《商调登记表》,均一式三份且加盖公章;原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的函。

    (3)安置对接。“服务窗口”将相关材料交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向原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发商调函(调档和调人事关系)。

    (4)人事关系和档案转接。原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将档案和人事关系介绍信转至接受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具人事关系介绍信,同时将档案等材料转递给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二)引进人才家属属推荐就业的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第(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其家属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2、办理流程。引进人才家属需就业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荐就业。确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就业的,应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引进家属实际推荐就业单位。

    (三)引进人才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可挂靠在舟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第(五)至(八)类引进人才,其家属暂无工作的。

    2、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引进人才配偶人事档案需挂靠在舟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须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效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档案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的函或存档证明。

    (2)发函调档。“服务窗口”将相关材料送交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向原单位所在人力社保部门发商调函(调档和调人事关系)或调档函。

    (3)档案转接。档案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将档案和人事关系介绍信等转至舟山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经审档后,符合条件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八、社会保险

    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应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的(一)至(八)类引进人才。

    (二)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文件和证明。

    (三)办理流程: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来我市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中:在省外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对省内有社会保险关系的由目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当事人到原社保关系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档案处理

    1、引进人才填写《引进人才履历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同时递交引进人才的书面报告。

    2、引进人才需递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档案重建的还要提供能证明被引进人才何时何地参加工作的相关原始材料。

    十、其它事项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商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公安局、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行解释。
责任编辑:yuan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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