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2014年专项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经信(经信科技)局、各县(区)财政局、各县(区)人才办、各县(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舟山群岛新区创新创业,我市在执行《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现决定对2014年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提出专项扶持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在舟山市区范围内首次购房,面向在舟山企业工作满一年的人才,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对于纳税贡献大、科技含量高且列入政府重点扶持的特色优势企业和龙头企业,可适当放宽人才申报条件,给予一定购房补贴名额。
二、补贴标准
发放企业人才购房补贴采用政府补贴、用人单位补助和房产企业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政府发放购房补贴每人8万元,用人单位补助每人不得少于8万元。市、县(区)国资控股或独资企业,对企业人才的补助由财政和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同时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2014]42号)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企业人才,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优惠政策。
三、房源组织
由县(区)相关部门牵头,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落实企业人才安居优惠价格房源,制定房源目录供企业人才选购(具体见实施时的房源公告)。也可由企业及企业人才自行选择房源,政府按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四、申报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由所在企业统一组织、自愿申报,经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初审,报市经信委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复核确定。申报分二批进行,第一批截止2014年7月31日,第二批截止2014年9月30日。选房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
五、资金结算
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由各购房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结算,结算日最迟至2014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的补助资金必须同步足额到位。用人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六、其它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共同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 市人力社保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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