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租赁乙方储备人才(即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租赁事项
甲方因工作需要租赁等名人员(具体名单附后)到甲方从
事工作,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由乙方代理保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试用期为月。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自身用人需要委托乙方派遣劳务人员。
2、甲方为被租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遵守《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政策;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安排调换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作量;有权依照本单位的有关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规定与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并实施上岗后的现场管理。
4、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有权查阅在岗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后,依天津市工资指导价位及《上岗协议》按时支付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为(不含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应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
计发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6、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享受的休息休假;因生产需要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其延时时间和报酬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和政府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发给必要的保护用品,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在上岗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安排从事特种工作的必须依法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本协议期内如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协助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并由甲方负担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
9、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由乙方处理,并自退回之日起,不再支付其人事代理费:
(1)在试工期内达不到上岗条件和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3)上岗后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甲方应将有关其违纪事实和违纪情况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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