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更大力度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来舟就业创业,不断提升城市发展活力,全力助推打好“五大会战”、建设“四个舟山”,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精神,现就明确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就业补贴:
1、首次到本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高校毕业生与企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参保之日起2年内。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专科学历400元/月、本科学历700元/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900元/月,补贴自申请次月起享受且按月发放,期限最长为2年。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申报,并上传舟山市社会保障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符合派遣性质用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另需上传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
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公示。
3、补贴发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负责按月统一发放至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卡账户。
(四)其他
1、高校毕业生在2019年11月之前到我市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之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按原标准(原年度补贴金额/12个月,即大专学历250元/月、本科学历417元/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667元/月)享受,且按实际参保缴费月数一次性发放;2019年11月之后所剩余月份的补贴,自申报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
2、派遣性质用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应为中小微企业;
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不与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企业就业补贴等其他高校毕业生个人岗位补贴重复享受。
二、实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需为列入人才分类目录的本科生或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纳税地为市本级(含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企业中实习时间连续30天以上、年度累计不超过90天的在校大学生,且实习岗位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可享受相应实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
实习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补贴,采用先实习后补贴的形式。
1、生活补贴。对企业实习生,企业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补贴的,按企业给予生活补贴的50%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1200元/月,由市人才经费列支;对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生,给予每人2000元/月的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相关费用中列支。
2、交通补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按照学校所在地给予实习大学生相应的交通补贴,其中在企业实习大学生的交通补贴由市人才经费承担,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大学生的交通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标准如下:浙江省500元/人(不含本市)、华东地区1000元/人(不含浙江省)、华东地区以外(含港澳台)1500元/人。
3、保险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为实习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补贴最高为50元/月),由市人才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实习结束后,各企业根据要求填报《舟山市大学生实习补贴申请表》(企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附实习生身份证、学生证、《学生实习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实习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会计凭证和商业保险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市本级除海洋产业集聚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之外企业的,直接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2、部门汇总。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汇总审核各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对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3、统一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根据各功能区和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每一名实习大学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补贴额度。
4、补贴发放。根据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梳理汇总的补贴额度,经过规定的财务审批程序后,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发放至各实习单位。
三、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见习补贴:
1、接收毕业学年起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在见习期按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补助;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见习结束后3个月内。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见习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保险补贴和社保补贴,采用先见习后补贴的形式,补贴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1、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50%,最高不超过1200元/月。
2、保险补贴。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商业保险(最高为50元/月)或工伤保险的,据实予以补贴。
3、社保补贴。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留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据实予以补贴。
(三)申报流程
1、见习基地申报。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按要求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加盖公章),并附见习生毕业证书或在校生学生证、《见习协议》以及就业见习补贴发放会计凭证、商业保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向见习基地所在区域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3、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统一发放至各见习单位。
四、其他
1、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和见习补贴政策。
2、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