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的意见
定委发〔2017〕30号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定海实际,就制订实施舟山市定海区人才新政20条,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1.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端创业人才。继续深入实施区“5513行动计划”,入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给予100-1000万元资助,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创业经费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领军人才、团队带头人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100%予以奖励。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牵头,3个及以上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来定海同时落户创业的,给予“组团式创业”重点支持。“以投带招”、“以赛引才”项目实行简易评审,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实行专题评审,特别优秀项目“一事一议”。力争到2021年,引进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等国际、国家、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10人以上,引进市级以上科技创业型领军人才(团队)50个以上,培育科技创业家10名。
2.大力引进海内外“高精尖缺”创新人才。新引进的全职在定海工作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海内外“高精尖缺”创新人才,认定为国际级顶尖人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国家级杰出人才给予市级奖励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认定为省部级领军人才给予市级奖励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事业单位引进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的,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探索政府雇员制,通过市场选聘、契约管理、协议薪酬的方式,引进一批我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担任政府雇员。
3.大力吸引定海籍人才回归。设立“定海区回归人才专项奖励基金”,在定海注册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定海籍回归人才(含原籍定海、祖籍定海或与定海有密切渊源),经认定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区级特优人才、区级高级人才的,在享受其他政策的基础上,分五年给予个人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区级基础人才到定海企业创业创新的,每月享受5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6个月;优秀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一定的资助。
4.大力支持企业引才。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企业从域外全职引进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区特优人才、区高级人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性次奖励,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区一事一议人才政策的除外)。企业引进非全职但每年在定海工作时间2个月及以上的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按企业实付引进人才年薪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按60%予以奖励。实行重点企业人才工作推进情况与享受工业经济、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挂钩机制。
5.大力推进市场化引才。为我区推荐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并落户,推荐引进并经我区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的推荐单位或个人,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引才奖励。给予项目成长奖励,具体为推荐引进企业注册落户起3年内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在海内外人才集聚地建立引才工作站,聘请“引才大使”,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工作经费和引才奖励。
二、人才培育支持政策
6.大力培育战略型企业家人才。制定定海区企业家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快优秀企业家梯队建设,对经推荐参加培训的企业家给予培训费3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定期评选区级优秀企业家人才,提高青年、科技型企业家入选比例。
7.大力培育城市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重点领域紧缺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大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人才培育力度,遴选组建金融、外语、规划、法律、信息化等专业领域的骨干人才库,入库人才晋级副高、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其业务培训、课题研究、挂职交流、人才评选等方面给予支持。
8.大力培育产业发展紧缺的工匠人才。制定“定海工匠”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新入选国家、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两年对区级以上名匠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评估,优秀的给予5万元经费资助,优秀名额按照符合条件的工作室总量不超过30%确定。
三、人才平台建设支持政策
9.加强人才创业园建设。加大区科创社区建设力度,引进民间资本建设规模化、专业化人才创业园,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建筑、设施和设备独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人才创业园,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离岸孵化器等新型创业载体,加快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厂房和配套设施等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人才创业园(新型创业载体),给予市级1:1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10.加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定海设立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院士人才等共建创新平台,对在定海设立的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1.加强人才栖息平台建设。探索设立储备中心专项事业编制,用于全职引进到定海创业或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才栖息。按规定程序纳入专项事业编制后,在人事聘用合同期限内按事业身份管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
四、人才创业融资支持政策
12.加大银企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开发科技金融专门产品,开展无抵押信用贷款、研发贷、挂牌贷等融资服务。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由区经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和提供最高300万元的融资担保,财政扶持资金给予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贴息。
13.加大资本扶持力度。设立定海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天使投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人才投资基金等到定海集聚发展,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对无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区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于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连续三年给予投资机构高管层(不超过3人)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14.鼓励人才企业上市融资。科技创业领军企业在股改和上市挂牌等工作推进中,企业花费在中介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和券商辅导上的相关费用可列入税收抵扣。对科技创业领军企业,在享受80-500万元的区扶持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领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20万元奖励;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领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30万元奖励;实现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领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50万元奖励。
五、人才保障激励政策
15.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加强人才安居保障,分层分类给予1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提供25-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共租赁房向企业人才倾斜,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的企业人才可申请入住。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共租赁房作为科技创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前30名企业配租房源。逐步提高城区人才公共租赁房投入数量,加大配套设施建设。
16.完善人才生活保障。加强教育保障,属义务教育(含学前教育)段的,省部级领军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定海区高级及以上人才子女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加强医疗保障,定期组织人才健康体检和疗休养,提供人才预约挂号和上门保健等服务。简化落户手续,引进人才及直系家庭成员按人户一致、属地管理原则落户或办理居住证,享受区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完善社保关系,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区工作的引进人才,无法转入社保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17.加大表彰激励力度。开展“定海重才奖”评选,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完善人才津补贴激励,对入选区“优秀企业家”、“优秀专业人才”的,给予届内每月800元的政府津贴;对入选区“优秀工匠人才”、“优秀农渔村实用人才”的,给予届内每月500元的政府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政府津贴和一次性的安家补贴。强化人才政治激励,完善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提高人才“两代表一委员”比例。
18.提升人才服务水平。组建创业创新人才服务联盟,成立部门服务团队、企业家导师团队、专家指导团队、新生代共创团队四支联盟服务团队,建立联盟服务窗口体系,细化服务项目。推进人才俱乐部建设,完善定海人才卡功能,打造一批具有交流联谊、文体活动、餐饮娱乐等服务条件的“精品人才驿家”。
六、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19.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人才工作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部门出台涉及人才的相关政策文件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配强人才工作力量,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20.优先人才专项投入保障。加大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区财政收入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保障支出每年有一定提升,且不低于省市考核标准。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同步安排人才开发经费。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引导有实力的大企业投身人才建设。
本意见之外有省、市人才政策规定的,一并予以贯彻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5年,具体由区党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定海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附件
定海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一、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4.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5.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6.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7.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体育项目国家队主(总)教练;国家级教学名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医大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浙江省特级专家。
4.世界500强企业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浙江省科技重大贡献奖;(2)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吴阶平医学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项目主要负责人;(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千人计划产业园主要负责人(带头人);(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1.浙江省“千人计划”人才;浙江省“特支计划”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文化部优秀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通过综合考评的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培养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级海外工程师;省特级技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建筑大师;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名中医;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带头人。
4.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或职业经理人;管理资产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总部主要负责人;海外知名大学正式教职的教授。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部委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4)浙江省科技奖一等奖;(5)省(部、军队、国防)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6)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长江韬奋奖,“文华奖”单项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7)在定海工作期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的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定海区特优人才(D类)
1.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市“1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技术能手;省首席技师;省特级教师。
2.“新区英才奖”获得者。
3.市“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市级“特支计划”团队带头人;市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市专业技术资深人才(届内)。
4.市、区级“三重”项目(以区发改局认定为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区纳税前10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成就或担任以下职务者:
(1)浙江省科技奖二等奖;(2)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负责人(带头人)。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定海区高级人才(E类)
1.新区“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新区“特支计划”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届内);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
2.企业高薪引进的年薪在25万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万元以上的技术型人才和50万元以上的管理型人才。
3.区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或担任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的紧缺高端人才。
4.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6.具有副高职称且40周岁以下人才。
7.市技能大师(届内)和技术能手。
8.区级优秀人才奖项获得者。
9.新区发展急需、贡献较大、目录难以界定的“专才”、“偏才”。
1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六、定海区基础人才(F类)
1.市、区级专业领军(后备)人才;市级“111”人才工程第二、第三层次人才。
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包括市外引进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3.10年内在定海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并有效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创客人才。
4.符合定海需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另行制定高校和专业目录)。
5.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中共舟山市定海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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