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近日,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联合转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支持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并依法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近年来,我市通过对在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岗职工及失业人员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已累计发放培训补贴4600余万元,惠及我市在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共计40000余人次。为更加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和防失业的功能作用,我市在当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基础上,结合省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为适合我市的技能提升补贴。一是扩大补贴对象—提高就业竞争力。技能提升补贴将补贴对象进一步扩大至市外取证的本市参保职工及最后参保地为本市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更有利于激励我市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二是统一补贴标准—提高政策操作性。为保证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与当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行了统一,确保了此项政策的可操作性。三是延长申报时间—提高政策落地性。我市在省文件的基础上,将补贴有效申请时间延长为证书核发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给予了我市参保职工及失业人员政策知晓的缓冲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的时限和具体流程,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落地性。
技能提升补贴是对目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扩展和加成。一方面,其要求参保职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36个月,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调动职工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下一步,我市将加大对技能提升补贴的宣传力度,积极有效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能够更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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