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某渔场职工,受渔场指派,驻守渔窝棚看护拦鱼栅。2013年7月9日中午12时许,宋某与同事任某在清理完拦鱼栅处杂物后,划船回渔窝棚时,感觉身体不适,回到渔窝棚后吃药休息。7月10日凌晨1时许病情加重,同事任某划船送他到河对岸医院救治,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5时20分死亡。
事后,宋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宋某死亡为视同因工死亡。宋某所在用人单位不服,以宋某离开拦鱼栅在船上发病不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和中午12时许不是正常工作时间为由,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亡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宋某作为渔场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是防偷鱼、防止天气因素或人为破坏拦鱼栅、清理拦鱼栅周围杂物。由于上述情形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宋某在值班期间需24小时驻守,渔场在日常管理中也在此时间段经常查岗。实际工作中渔窝棚、水面的船上都有远望看守的功能,对于不能按常态化上下班的驻守(看守)岗位人员,难以分清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其工作性质决定随时可能进入工作状态,就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状态的特殊性而言,不能狭义的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针对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和把握。因此,宋某在7月9日12时许清理完拦鱼栅处杂物后划船返回渔窝棚途中突发疾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宋某为视同因工死亡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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