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人社发〔2016〕1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3〕31号)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加强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更好地促进就业创业,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职业(技工)院校、依法取得人力社保或教育部门办学许可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其它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机构),均可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浙政发〔2015〕95号文件精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县(区)。
二、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县(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域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市人力社保局将根据产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从县(区)职业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市级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来源等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后推荐就业服务等。
(二)实地审查。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要及时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授牌。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审查意见,研究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并在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授予“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子。
三、规范内部管理
(一)建立办班申报审核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个工作日,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个工作日,向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提交考核鉴定人员花名册。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强化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强化技能培训,实际操作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60%,并适当增加创业意识、职业指导、职业道德、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三)健全培训基础资料台帐。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试卷、就业去向等材料;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办班申报表、学员签到表、任课教师名单、培训教材、教案、考试成绩和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四)严格执行培训补贴申报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申报享受就业培训财政补助政策。原则上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报培训补贴,其中跨区域培训人员可由本人到属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确保培训学员是财政补贴资金的真正受益者。
四、强化动态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人力社保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机构,市、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尤其在各定点培训机构办班期间,要选派人员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核查清点培训人数、教学计划执行、师资到位、考勤记录等情况。
(二)建立年审制度。人力社保部门对所属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并及时公布通过年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年审材料报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年审结束后,各县(区)要及时将年审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加强动态管理。经核实,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定点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办班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伪造《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未按规定要求学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2、指使学员弄虚作假的;3、没有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培训质量,虚报瞒报套取培训资金的;4、一年内未开展教学工作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5、因培训质量差等原因,有效投诉两次以上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舟人社发〔2013〕17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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