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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到底是不是法定休假日?

2015-12-12 14:21:32  来源:2015-12-11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库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2015年12月10日晚上20时许,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在通知中可以看到春节假期安排为2月7日至13日,共7天。如果你打开日历,发现2月7日为除夕,那么2月7日是不是法定休假日呢?很多人对此感到很疑惑。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需知道《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历次修改。仔细研读条款的变化,你会发现,除夕经历了非法定休假日、属法定休假日、非法定休假日的变迁。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三日,放假时间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也就是说,从建国一开始我国就规定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第(二)项: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从该修改决定中可以知道春节假期仍从正月初一开始,除夕还不是法定休假日。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再次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3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改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大家眼睛一亮,除夕终于成为法定休假日了,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除夕首次纳入法定休假日范畴。但是,正月初三呢?初三不见了,呵呵,然并。。。

  然而,好景不长。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再一次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李克强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4号令,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眼尖的童鞋看到,除夕去哪儿了?从2014年开始,除夕又被国务院从法定休假日中剔除了,一直至今仍没有变化。至于删除原因,有联想丰富者甚至用谐音联系法进行过解释,说是与最高领袖有关,大家看后也是呵呵一笑而已。不过,据修改者的解释,是因为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过年”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从大年初一到十五,而非从除夕到大年十五,调整回初一开始放假,是在回归传统。我在想,既然这样,那2007年为何改为从除夕开始呢?呵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的通知,2016年春节休假安排为:“2月7日至13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6日(星期六)、2月14日(星期日)上班”。根据目前执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除夕不是法定休假日,故2月7日(除夕)不属法定休假日,因2月7日正好为星期日,所以其仅为正常的休息日与春节法定假日连休而已。

  结论:2月7日除夕为正常休息日,非法定休假日。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简单了。

  如果2月7日除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上班,加班费怎么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该规定可知,休息日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工资总额除加班费的。。。

如果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2月7日除夕上班需支付加班费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倍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倍支付工资报酬。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无休息日加班支付200%加班费的规定。就算是超过总标准时间,也是按1.5倍支付。

如果2月7日正常上班,员工可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2倍加班费吗?

  不能!选择权在公司。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支付加班工资。可见立法原意是优先保障休息权,且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

 
  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历次修改版本节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二、春节 放假三日 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9.18)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发布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8.1.1)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4.1.1)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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