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从2005开始在一家企业工作,后来做了部门主管,看样子还可能进一步升职当部门经理。但是他心里也有不痛快的地方,就是多年以来单位经常要他加班,却很少给他加班费。不过,想到公司可能提升自己当部门经理,对于讨要加班费的事情,他还是忍了再忍。毕竟过几个月,原来的部门经理就要退休了,届时再看公司有何反应吧。如果届时公司还不让我接替部门经理,我就辞职不干了,同时讨回多年的加班费,他暗暗想到。但是,这个加班费会不会“过期作废”呢?他又有些吃不准。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初一看,所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就是说丁先生辞职时可以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所以实际上除非丁先生掌握公司拖欠加班费的充分证据,否则要讨回两年以前的加班费是有难度的。所以劳动者想追讨加班费一定要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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