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014-07-05 16:34:12 来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问题?要弄清此问题应该明确无效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案例】
李某于2013年1月进入A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劳动合同,工资为3200元/月。2014年3月李某所在公司进行人事档案整理装档时,发现李某的入职登记表存在虚假的学历信息,遂以“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李某申请仲裁,李某诉称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即应视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A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35200元。经劳动仲裁审理查明李某存在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的事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效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问题?要弄清此问题应该明确无效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通过立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用工的随意性,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以避免将来发生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签订过合同,但是因为合同没有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合同。由此,可见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此,在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责任编辑:yao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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