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领导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王伤
2014-01-19 14:55:1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高斌徐鑫赞 浏览46次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物业公司保安。某工作日上午,张某在该公司签到上班后,接到本单位保安队副队长徐某的电话,让张某到高速公咨出口处接他。张某接到电话后即驾驶电动当行车去接徐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张某受伤后死亡为工亡的决定。该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维持了工亡认定决定。该物也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作出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用人单位仍不民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终结。
【争议焦点】
张某接到单位领导电话外出接其上班,是否属于因工外出?
张某家属方认为,张某是接到自己领导9电话指派,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遭遇交通喜故死亡完全符合因工外出受伤,故应认定也工亡。公司方认为,张某非因工外出受巧,其外出接同事徐某是个人意思,处理的圣个人事务,其行为单位毫不知惰,行为本善与单位利益也毫不相关,张某不能被认定专工亡。
【法律分析】
"因工外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言来理解。广义上的"因工外出",是指职E离开用人单位工作固定场所外出从事与工在有关的、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法律法规要段的各种活动。狭义的"因工外出",是指只工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或因工作特主而由职工自行决定,临时或短期离开用人民位工作场所外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
在日常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进行企半雪理时并不完全是定岗定责.很多情况下,职工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会仅仅局限于岗位定责。管理人员可能会安排或者指派职工临时完成其他岗位上的工作,也可能会安排与日常岗位职责截然不同的工作,如打扫办公场所、临时值班、出去采购物品等。一般来,如任务合法,且完成该任务与工作有关,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目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遭遇交通事故时,徐某系单位保安副队长、张某的领导,张某当天外出系受徐某的指派,属于临时接E领导的工作安排,与工作有关。其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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