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员工提出辞职且去意已决,企业找到合适替岗者及交接完毕后通常都会要求员工马上离职。这个环节,如果操作不当,很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案例——7月1日,小明向所在用人单位递交《辞职通知书》,载明:“本人依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本人最后工作日为7月31日,特此通知”。7月15日,在单位的安排下,双方交接完毕,同时单位要求其当天离职,工资计至离职当天。随后,小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明的请求成立吗?
分析——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小明依法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且明确最后工作日为7月31日,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最后一日为7月31日,此前双方应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现在用人单位却单方面让小明提前离职,且工资支付到离职当日,单位的行为已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单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现实中,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用人单位提前让劳动者离职,没有恶意,所以不应该承担该法律责任;此观点本质上是站在情与理的角度来理解问题。站在法律的角度,用人单位构成单方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小明的请求是成立的。
建议——为了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小明的工资直接支付到7月31日,并告知劳动者后面的两个星期,他可以自由掌握;或者让小明书面确认本人自愿提前到7月15日正式离开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此举表明并非单位单方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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