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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27 08:56:12  来源:爱博仁人力资源  作者:爱博仁摘编  浏览46次 

 

舟山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 [2009]28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严禁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
    第四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将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二)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三)渔农村劳动力;
    (四)外来务工人员;
    (五)其他符合意见扶持对象人员。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指编外用工)等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3、从事灵活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二)岗位补贴
    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三)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接收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见习基地。
    (四)创业扶持补贴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意见规定已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人员。
    2、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1)2009年1月1日起,首次创业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
    (2)2009年1月1日起,首次创业实际经营1年内带动3名(含3名)以上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地租赁补贴
    符合条件进园首次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
    (七)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2)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3)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参加免费适应性指导培训的。
    2、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
    3、劳动预备制培训。
    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八)职业介绍补贴和就业带头人补贴
    1、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和渔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的。
    2、就业带头人介绍(吸纳)渔农村劳动力就业,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实际工作半年以上。。
    (九)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用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
    (十)其他
    1、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
    2、各类证件工本费
    3、经本级政府或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上述各项补贴(奖励、贴息)均按意见规定执行。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暂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各县(区)可视其当地实际自行制定标准。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采取“当月申请,次月拨付”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季末申请。
    第十一条 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和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时,需填写“舟山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二),并附有关资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当地财政局,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帐户,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个人或企业。
暖促工程期间,渔农村各项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就业专项资金所需材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单;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舟山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据;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毕业证书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见习协议和生活补贴发放单;
    3、见习基地认定证明;
    4、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创业扶持补贴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人相关证件(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等还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小额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还本付息凭据;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一次性创业奖励
    (1)申请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再次奖励需提供带动就业人员相关证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单;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场地租赁补贴
    (1)申请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职业培训补贴
    1、个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各类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预备制培训的还需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培训机构或经批准单位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订单式定向培训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企业(单位)为招用参加订单式培训人员缴费的明细单,劳动保障部门及新农办批准培训文书;
    (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职业介绍补贴和就业带头人补贴
    1、已实现就业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花名册;
    2、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
    3、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
    1、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人员花名册;
    2、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动事务代理协议。
    (七)其他
    1、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
    2、社区就业工作经费
    3、各类证件工本费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年度批准的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拨付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支付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违反本办法,有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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