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劳动争议仲裁
责任科室: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2047322
设定依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管辖范围:定海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受案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条件:
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仲裁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
2、7天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不予受理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受理立案的,7天内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人;双方预交仲裁费;
4、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提前4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
6、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进行调解;
7、调解成功,制作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办理时限: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诉人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决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有仲裁第三人的,第三人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及答辩期等事项参照被诉人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审批后可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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